免税企业有哪些,免税机构有哪些( 六 )


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 , 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 , 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 , 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、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 , 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 , 按80%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。 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 , 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。
(二)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
(1)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 , 包括买卖股票、债券的差价收入 , 股权的股息、红利收入 , 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 , 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。
(2)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 , 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。
(3)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、债券的差价收入 , 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。
(摘自财税[2008]1号)
十二、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
(一) 税率优惠过渡政策
在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 , 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 , 按照国务院规定 , 自2008年1月1日起 , 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 , 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。 其中 , 享受企业所得税15%税率的企业 , 2008年按18%税率执行 , 2009年按20%税率执行 , 2010年按22%税率执行 , 2011年按24%税率执行 , 2012年按25%税率执行;原执行24%税率的企业 , 2008年起按25%税率执行 。
(摘自国发[2007]39号)
(二)定期减免优惠过渡政策
自2008年1月1日起 , 原享受企业所得税“两免三减半”、“五免五减半”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 , 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、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 , 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 , 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。
(摘自国发[2007]39号)
(三)特定地区税收优惠过渡期政策
1、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
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 , 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《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、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[2001]202号)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。
(摘自国发[2007]39号)
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 , 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 , 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。
(摘自财税[2001]202号)
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、电力、水利、邮政、广播电视企业 , 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%以上的 , 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: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 , 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 , 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;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 , 自获利年度起 , 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 , 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。
(摘自财税[2001]202号)
2、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
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(含)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 , 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 , 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 , 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 , 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%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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